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熊某甲(又名“熊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租住大冶市**区**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熊某甲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区**号租住屋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熊某甲和陈某某共同购买300元毒品后,其两人在熊某甲**区**号租住屋将该毒品予以吸食。

2、2019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熊某甲和陈某某共同购买300元毒品后,其两人在熊某甲**区**号租住屋将该毒品予以吸食。

3、2019年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熊某甲和陈某某共同购买400元毒品后,其两人在熊某甲**区**号租住屋将该毒品予以吸食。

4、2019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熊某甲和陈某某共同购买400元毒品后,其两人在熊某甲**区**号租住屋将该毒品予以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 证人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 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 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丽云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