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1时许,因熊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一游戏机室输钱后心生不满,便邀约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丙、熊某丁(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吉利隆市场一无名游戏机室索要钱款。由于老板不在,游戏机室工作人员黄某某用自己手机拨通老板电话,由熊某甲持该手机与老板谈话。由于老板未答应四人的要求,熊某乙和熊某丁便持棍棒将游戏机室内草花机砸烂,熊某甲离开时将黄某某的手机拿走,在逃离途中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该OPPO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许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