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3月20日,先后两次在肥东县**镇**村**组张某乙家中开设赌场,用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一千元,现场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58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牌九、赌资(人民币)等物证;3.证人王某某、熊某乙、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朱某甲、刘某甲、杜某某、朱某乙、刘某乙、苏某某、童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项某某、孙某丙、张某丙、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涉案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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