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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熊某甲以其居住的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号**房作为,设置麻将桌及麻将牌为赌具,设定“推倒糊”的赌博方式,招引违法人员到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2月9日2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熊某甲、违法参赌人员桂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查扣赌具自动麻将桌1台、赌具麻将牌2副、赌资人民币4970元、“水钱”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动麻将桌1台、麻将牌2副、赌资人民币4970元、“水钱”人民币6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人员行政处罚材料;

3.证人方某某、桂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及辨认;

5.检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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