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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熊某甲在赤壁市**社区**组**药房旁自家私房的一楼开设麻将馆,摆放了八台自动麻将机,每天供几十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熊某甲根据赌注大小,每桌抽取30元至50元台费,共抽头渔利3 万余元。2019年4月29日,赤壁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熊某甲及参赌人员余某某、付某某、刘某甲、冷某某、邹某某等十九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邹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宋某甲、熊某乙、王某某、冷某某、吕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宋某乙、余某某、廖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2677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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