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5月1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当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在昆明市盘龙区抓获。2020年5月16日至5月18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无法办理临时羁押手续,熊某甲被看管于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6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5月18日将其从云南省昆明市押解至紫云自治县公安局,2020年5月19日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熊某甲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丙系同村村民,居住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双方素有矛盾。1997年3月3日,被告人熊某甲之兄熊某乙(批捕在逃)与被害人熊某丙共同帮助同村村民马某丁家修建猪圈,后熊某乙在马某丁家吃完午饭并回到自己家中,其因兄弟两人经常与被害人熊某丙发生矛盾,故欲教训一下熊某丙。熊某乙回到家后与熊某甲商量教训熊某丙之事,两人经商量后决定教训熊某丙一下,当日下午16时许,熊某甲在其家中拿起一块木板持在手上与熊某乙前往马某丁家找熊某丙,当熊某甲、熊某乙走到同村村民杨某戊家房屋处时遇到熊某丙,熊某丙看到该二人后欲往杨某戊家房屋背后走,被熊某甲、熊某乙从杨某戊家门口和猪圈处分向拦截。熊某丙被拦截后,熊某甲持手中的木板对熊某丙进行殴打,熊某乙将熊某丙按压在地上,并用刀具捅伤熊某丙的身体,后两人逃离现场,熊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丙因右下肢多处锐器伤大量失血死于失血性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报告表、提取物证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己等1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丰丹丹
检察官助理 冉青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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