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峨山县**街道**社区**村**号,住云南省峨山县**街道**社区**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撤销寻衅滋事罪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两次故意毁坏财物、两次殴打他人,于2006年3月7日、8日分别被峨山县公安局拘留七日、五日、五日、罚款五十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7时许,在云南省峨山县双江街道登云社区三家村熊某乙家中,被告人熊某甲酒后与熊某乙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被告人熊某甲持刀砍伤熊某乙。经鉴定,熊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熊某甲于2020年5月9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尖刀1把;2.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丙、柳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乙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峨)公(司)鉴(伤检)字[2020]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芊
检察官助理:李依喆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交清单,请你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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