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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捕前住旺苍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举家外出务工近二十年,家中房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部分已垮塌。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熊某甲认为自己房屋被村上拆除先后到县信访办、**镇政府讨要说法,后于当日13时许来到旺苍县龙安村1组村支部书记钱某某家找其理论,二人发生口角争执,被害人钱某某打被告人熊某甲一耳光,继而二人发生打斗,被告人熊某甲随手拿起一把斧头对被害人钱某某身体进行劈砍,致被害人钱某某右手臂和肝脏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持斧头逃离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当日旺苍县公安局黄洋派出所民警在熊某乙家中将被告人熊某甲找到。

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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