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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赤壁市老**社区门口处因骑三轮摩托倒车时与被害人龚某某所骑摩托车发生碰撞而产生口角,被害人龚某某先动手打熊学祥面部一下,被告人熊某甲便动手还击对着被害人龚某某的面部、左某某身体部位连续击打并用脚踢其背部至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主要身体损伤为: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某某第11、12肋骨骨折、右眼钝挫伤并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诚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2049****、1558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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