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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243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楼城**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份的一天,熊某丙与被告人熊某甲的父亲熊某乙因放秧水一事发生争执和一定的肢体冲突,双方均无人员受伤。被告人熊某甲获知上述情况后于2001年7月30日回到家中。此时,熊某甲的母亲包某某在路过覃某某家时发现在覃某某家中打麻将的熊某丙,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熊某甲在家听到争吵声后也来到覃某某家中,与熊某丙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熊某甲持菜刀将熊某丙身上多处砍伤。后被告人熊某甲将菜刀扔进覃某某家门口的堰塘后离开前往随州。熊某丙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2001年11月2日,经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伤者熊某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左上肢、左手掌骨损伤属重伤。2005年3月25日经随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熊某丙左手的损伤属于捌级伤残。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熊某甲与熊某丙达成赔偿协议,由熊某甲一次性赔偿熊某丙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熊某丙对熊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熊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熊某甲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控告书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贺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4.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旸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楼城**栋,联系电话1380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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