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村**组,现租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小区**栋**单元**楼。因赌博,2017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熊某甲得知被害人章某某与杨某某有债务纠纷,遂私自以为杨某某向被害人章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欠款为由,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办事处,采取威胁、“看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章某某向其出具归还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本息),并逼迫被害人章某某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债务还清。后被告人熊某甲除了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元给了杨某某外,其余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2017年10月,被告人熊某甲在得知熊某乙与被害人章某某有债务纠纷后,又伙同李某乙、李某丙、“虎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德雅路立交桥下,再次私自以为熊某乙向被害人章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为由,采取威胁、“看牛”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章某某归还该人民币1万元债务,其谎称愿为被害人章某某先行垫付归还为由,将债务转移至自己名下。后被告人熊某甲为了强占被害人章某某经营的停车场收费赚钱,以被害人章某某欠债不还为由,擅自安排人员在被害人章某某经营的四方坪立文桥下双拥路以南约3500平方的2个停车场地内进行平整地面、安装摄像头等施工后,非法在停车场开展出租、收费等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将被害人章某某带至在四方坪立交桥下南停车场内,因向被害人章某某索要停车场租赁合同,逼迫其转让该停车场的经营权与被害人章某某发生了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当场打了被害人章某某一个耳光,并威胁被害人章某某说“要搞死他”等,逼迫被害人章某某向其出具了一张四方坪桥下场地清场、建设设施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的欠条和四方坪立文桥下停车场管理转移的委托书。从此,被告人熊某甲一直在该停车场经营至案发。
2019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四方坪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委托书、欠条、收条、聊天记录、刑事技术照片、借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熊某乙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彤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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