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暂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原系浙江**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分拣中心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熊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物流仓储6号仓库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盗窃作案3次,窃得手机3部,合计价值人民币7 696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已退赔人民币7 69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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