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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单位赣州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0782568668****,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法定代表人熊某甲。

被告人熊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顺公司法人,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壬,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安顺公司**队(以下**队)队长,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光头”,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厂(以下简称元顺修理厂)经营管理人、股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涂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康**队副队长,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黑”,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8月16日至今系*甲厂股东兼修理工,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3月-2018年11月系*乙厂股东兼修理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7月-2016年10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系*甲厂股东兼修理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康**队班长,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南**救援队班长,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康**队班长,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康**队班长,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5********,初中文化程度,南康**队班长,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红湖新丰农场生活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68********,高中文化程度,南康**队班长,出生地江西省永修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红湖新丰农场生活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黄某甲、涂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黄某乙、杨某甲、赖某某、陈某乙、付某某、万某某、申某某、张某甲、廖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顺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6日,公司法人及股东为张某乙(系熊某甲弟媳、占股100%),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为熊某甲;2016年6月11日,安顺公司法人变更为熊某甲,股东为张某乙,实际控制人仍为熊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救援、交通事故施救,汽车代驾、陪驾服务(不含自营驾驶员培训),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顺公司下辖办公室及龙南、大余、于都、南康4个救援队,办公室设在南康**队,黄某甲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兼任南康**队队长,涂某甲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并兼任南康**队副队长。2011年7月和2016年8月,安顺公司分别与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赣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签订协议,承包了大广高速(江西赣定段)3001KM+500M至3043KM+400M、厦蓉高速435KM+300M至446KM+800M、289KM+700M至446KM+800M、康大高速0KM至56KM+645M等共计250余公里的道路清障救援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安顺公司负责协议高速路段的道路排障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将事故车、故障车拖拽至就近的高速服务区或高速路口,不得从事规定收费项目外抢修和参与车辆维修活动,更不能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事故车、故障车。自2005年开始,邱某某就在赣州**路排**队合作,由排障队把高速故障车、事故车拖至其修理厂维修,所得修理费、工时费排障队与邱某某三七开分成。2007年,邱某某将其修理厂搬迁至横市高速出口附近并取名胜发修理厂,继续与赣定高速公路排障队合作修车,直至2011年回车头村担任村书记,遂将胜发修理厂转让给他人。2014年2月,邱某某在赣州**附近成立*甲厂(2017年2月21日才登记注册),由其担任修理厂法人,陈某甲负责经营管理,杨某甲、黄某乙、赖某某系股东兼修理工。自2014年开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安顺公司在开展正常的排障救援业务之外,又与*甲厂相互勾结,垄断了高速赣州西进出口附近的事故车、故障车维修。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是上高速修车,则安顺公司得抢修费的70%,*甲厂得抢修费的30%及全部配件更换费用;如果是拖到*甲厂维修,则安顺公司得抢修费的60%,*甲厂得抢修费的40%及全部配件更换费用。熊某甲、黄某甲多次在安顺公司内部会议上强调要多创收,要尽量安排合作修理厂上路抢修,必须拖车的也尽量拖至合作修理厂修车,要求陈某乙等救援班长,利用被害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故障后人身、财产处于高度危险、孤立无援的处境,采用引诱、设置条件、语言胁迫等方式将事故车、故障车强行拖至*甲厂或指定*甲厂上高速公路进行抢修,而*甲厂则借此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抢修费及高出市价2-3倍的零配件更换费用。每次抢修完成后,陈某甲会将所收取的抢修费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先全部上交给值班的副驾驶员,副驾驶员再将费用转交给涂某甲统计做账。每月底的时候,涂某甲再将当月抢修费的30%-40%返回给*甲厂,熊某甲再将安顺公司分得的抢修费的10%作为提成奖励发放给陈某乙等救援班长,2%发放给涂某甲等办公室人员。而*甲厂为笼络陈某乙等救援班长多介绍“业务”以及串通向安顺公司瞒报抢修工时费,每介绍抢修一辆车辆会给予各救援班组3包芙蓉王香烟及瞒报的抢修费用的一半,逢年过节陈某甲还会给各班长发微信红包。以此逐渐形成了以熊某甲、黄某甲、邱某某、陈某甲为首要分子,以涂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赖某某、申某某、付某某、陈某乙、万某某、张某甲、廖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强迫交易模式:

首先,安顺公司为*甲厂提供排他性帮助,创设强迫交易先决条件。安顺公司利用其承包了高速道路救援与排障业务的优势条件,不允许未与其合作的修理厂及其他救援单位进入其承包路段提供故障车、事故车的维修和拖车救援任务,并授意陈某乙等救援班长在故障车、事故车进行拖车救援过程中设置种种障碍,能拖车的以各种理由不拖车,迫使被害人只能选择在高速上修车,且只能选择*甲厂等合作修理厂上路抢修,在确实不能拖车的情形下则只提供*甲厂陈某甲的电话,又或者在需要拖下高速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只拖到*甲厂,为*甲厂后续的强迫交易行为创造条件。

其次,*甲厂在安顺公司排除了被害人其他的救援途径而只能选择该修理厂提供上高速抢修或在该修理厂维修的服务后,以各种手段胁迫被害人支付高额抢修工时费及高出市价2-3倍的零配件更换费用。具体表现为:

1、报价高昂,不容讲价。在被害人拨打安顺公司值班的救援班长提供的陈某甲电话要求上高速修车时,陈某甲会直接报一个高昂的抢修价格,该费用只是工时费,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另算,而且不接受讲价,明确向被害人表示要么接受这个价格,要么不上来维修,爱修不修,而由于有安顺公司先前的排他行为,被害人只有*甲厂一个选择;在被害人被迫接受了高昂报价后,陈某甲会派出黄某乙、杨某甲等修理工上路维修,修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更换配件,被害人只能选择该修理厂提供的配件,不能自行购买,而该修理厂提供的配件收费高出市场价格的2-3倍,而且被害人不能讨价还价,只能被迫接受。

2、不付钱就堵车,施加精神强制。*甲厂的修理工在高速上维修完故障车后,如果被害人不按陈某甲的报价支付抢修工时费和配件费,修理工就会堵在被害人的车前不让走,由于高速上不容车辆停留过长时间,交警、路政等都会催促被害人离开以尽早疏导交通,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一般会感觉到来自多方的精神压力,从而被迫妥协,支付高额费用了事。

3、进厂维修,先拆零件后讲价钱。当故障车被救援队拖至*甲厂后,被害人询问大致需要的维修费用时,陈某甲或其他修理工故意不报价格,而是先对车辆故障部位进行拆卸,待拆卸完后再报出高昂的维修费和配件费。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而提出换厂维修,则会设置障碍,拒绝被害人请来的拖车进入修理厂,从而导致多数被害人被迫只能选择由他们继续修理。更有甚者,有时候会一直到车辆修好才向被害人报维修价格,不付钱的话就以威胁砸车、锁修理厂大门、修理工围堵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使得被害人被迫接受服务并支付高昂维修费用。

4、强迫支付明显不合理的工时费和停车费。在有部分被害人明确拒绝在*甲厂继续修理的时候,陈某甲等人会以已经拆卸了零部件为由,向被害人索要明显不合理的高昂工时费以及100元/天的停车费,不付钱就不准被害人的车子离开修理厂。

最后,被害人均是在车辆坏在封闭的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风险且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下感受到南康**队及*甲厂的“软暴力”胁迫,被迫支付高额费用。

安顺公司与*甲厂以上述方式非法敛财,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自2015年至2018年,*甲厂共向安顺公司上交抢修费2356300元,向救援班长发放香烟8929包(价值223225元)、发放费用434185元,总成本702124元,2016年6月-2018年12月总收入为2901708.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1、2016年3月11日,涂某乙驾驶粤******货车从定南开往南昌,行驶至大广高速距横市**路,无法行驶。涂某乙报警求援,涂某乙告诉南康**队可以安排修理工上高速维修,之后陈某甲带两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达现场。修理过程中,陈某甲等人前后换了三次配件,每换次配件都是先收钱,涂某乙共支付了4800元,但车辆未完全维修好,涂某乙与陈某甲等人发生冲突并报警,民警调解后离开。之后涂某乙拨打高速公路服务电话投诉,安顺公司派人到达现场进行调解,仍然没有协商成功,最后安顺公司和陈某甲等人都离开现场,未再处理此事。之后涂某乙在横市高速收费站附近找了其他修理工花费60元就把故障车修好。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20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付某某红包300元、香烟3包。

2、2017年1月9日4时许,华某某驾驶赣******乘龙牌货车从广东开往吉安,行驶到大广高速赣州枢纽时传动轴发生故障。华某某报警求援后电话被转接至南康**队付某某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付某某以时间太晚要等天亮、还有其他事等理由不肯前来拖车,然后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上路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华某某的车可以不用拖下来修,但还是要出1600元的拖车费,修理费则等修理工到了现场再看情况定价。华某某提出没有拖车为何要付拖车费时,陈某甲表示如果上来拖车,拖车费要2000多。天亮后,黄某乙、杨某甲到达现场,杨某甲检查后告知换传动轴要2800元,在华某某提出外面换传动轴最多509元后,杨某甲表示至少2500元,如果不修的话就自行想办法,而且别人上不来,只有他们能修,华某某被迫同意这个价格。之后华某某随同黄某乙、杨某甲带着拆卸下来的传动轴回了*甲厂更换配件,在厂里发现只是传动轴的十字结需要更换,传动轴没坏只需校正。当时在场的陈某甲提出换十字结要1000元,华某某认为该物件最多100多元,之后其在修理厂对面的物流中心花130元购买了新的十字结。在返回修理厂后,杨某甲要求先支付拖车费和工时费才会去把车修好,华某某只好通过微信支付给微信号“、、缘浅”1600元、支付给杨某甲25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付某某红包300元、香烟3包。

3、2017年1月24日23时许,吴某某驾驶粤******金杯面包车行驶至大广高速赣州互通路段时,因左前轮脱离,无法行驶。乘车人员唐某某拨打救援后南康**队直接将其故障车拖至*甲厂。次日,吴某某与唐某某前往*甲厂洽谈具体修车事宜,修理工拆卸轮胎后发现缺少配件羊角架,陈某甲要他们自行购买配件后再由修理厂安装。吴某某遂托人从广州购买了需要了配件并通过顺风车送至赣州。26日,吴某某、唐某某携配件到修理厂请他们安装时,陈某甲表示拆卸和安装配件费用要3000元,吴某某认为价格太高,遂提出不在*甲厂修理,陈某甲表示他是赣州本地人,看哪家拖车公司敢来拖车,吴某某又央求把拆卸的轮胎安装回去,遭遇陈某甲拒绝。之后,吴某某拨打了平安保险公司派拖车来救援,保险公司到达后,陈某甲等人不准把车拖走,并把保险公司拖车赶走。之后陈某甲向吴某某提出,拆卸了轮胎要收600元,并让他们在1个小时内将车拖走,不拖走的话就把车砸掉,放在这里一天收200元。因是外地人,又想早点回家过年,吴某某被迫支付了600元现金。之后吴某某通过朋友找来了拖车,陈某甲又以拖车超过了1个小时,影响了修理厂维修其他车辆,不给他面子为由,强迫其支付200元停车费,吴某某等人不愿支付该笔费用并与陈某甲发生争吵,于是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后让双方自行处理,吴某某等人被迫再支付200元现金,陈某甲则同意他们将车拖走。但在民警离开后,陈某甲却将修理厂大门锁住,以吴某某等人报警让他很没有面子为由不准他们离开,吴某某等人只好再次报警,并在民警帮助下才将车拖离*甲厂。之后吴某某等人将车拖至另一家修理厂,花费200元工时费安装配件将车修好。

4、2017年4月12日10时许,王某甲驾驶赣******福田牌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3026公桩时后桥起火不能行驶。王某甲报警求援后南康**队张某甲班组到场施救,张某甲查看故障后告知该货车不能拖,并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上路维修。陈某甲在电话里提出抢修费要3600元,配件费另算,价格不能少,而且这个钱不是他一个人得,因救援队不肯拖车,王某甲被迫接受这个报价。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修理,将后桥拆下后告知王某甲需要下高速去购买配件。为防止被宰,王某甲便同他们一起下了高速,但黄某乙把他带到*甲厂后就不准他跟着去买配件的地方。黄某乙把配件买回来后,告知要7200元,王某甲认为市场价只要2000多元,便提出自己去买配件,但在现场的陈某甲提出如果自行购买配件就不会去修,由于着急把货物送到目的地,王某甲被迫接受这个价格。车辆修好后,王某甲向陈某甲提出减少点费用,但未获同意,而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也围住不让其离开,王某甲只好通过微信支付给黄某乙108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费2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张某甲红包500元、香烟3包。

5、2017年6月25日18时许,刘某甲驾驶赣******大客车从萍乡开往广东,行驶至大广高速公桩3073公桩时车辆熄火。刘某甲拨打救援电话后,南康**队陈某乙与*甲厂黄某乙一同前来处置。在黄某乙更换了两个电瓶后车辆依然无法启动,此时高速交警巡查路过,催促他们尽快修好故障驶离应急车道。之后黄某乙接通了一根线路后车辆可以启动,但黄某乙马上又将线路弄断,要求先支付3000元抢修费和3000元电瓶费,不给钱就不接通线路。刘某甲认为并抢修费太贵而且不需要更换电瓶,经商讨,黄某乙同意把费用降到5000元,但仍坚持要求先给钱才会把线路接好。由于车上好多乘客要走,交警也催促尽早离开,刘某甲被迫微信支付4800元加200元现金给黄某乙,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费18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陈某乙红包800元、香烟3包。

6、2017年7月28日16时许,赣州老八物流公司司机宋某某驾驶赣******牌货车行驶厦蓉高速至距离唐江出口1-2公里路段时,轮胎起火。宋某某报警后,消防、交警、路政及南康**队申某某班组到场处置,物流公司的员工钟某丙、钟某丁也抵达现场。事故处置完毕后,申某某向钟某丙等人提出因烧毁4个轮胎,需要安装新的轮胎并松开刹车才能拖车,还表示不能自行叫人上来,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叫人维修,并直接提供陈某甲的电话让其联系。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换一个轮胎要2500元,工时费2000元,如果讨价还价就不派人来修,钟某丙等人被迫同意。黄某乙和2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现场,因陈某甲的报价太贵,钟某丙只同意更换2个轮胎,换好后钟某丁通过微信支付了6700元给黄某乙,之后申某某直接将故障车拖至*甲厂停放。两天后,钟某丙等人处理完路损等事项后去修理厂取车,陈某甲又收取了200元停车费。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费20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400元红包、香烟9包。

7、2017年11月21日,张某丙驾驶苏******牌照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3041公桩时,车上货物自燃,交警、消防及南康**队申某某班组到场施救。在处理完火灾后,申某某以先使用吊车起吊再拖车共需要2万余元费用为由,建议张某丙先换装轮胎后自行把车开下高速维修,并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换装一个轮胎要3200元,并宣称其属于排障救援指定修理厂,如果不同意这个价格,则还需花一万元吊下来,但最终还是会拖到他的修理厂,张某丙被迫接受报价。陈某甲与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先将6个轮胎安装好,由于张某丙身上现金不足,陈某甲要其求写下19200元的欠条,并将其货车开至修理厂作保证。之后张某丙认为换装轮胎费用太贵,在报警求助、投诉求援均无果后,被迫支付了*甲厂维修费及停车费共计的22000元现金。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费1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红包1200元、香烟2条。

8、2017年12月5日15时许,谢某某驾驶赣******牌货车从南康区前往唐江镇,行驶至大广高速距离赣州枢纽约6公里路段时,发动机拉缸无法行驶。谢某某报警求援后南康**队万某某与队员徐某某到场处置,因谢某某本身是唐江镇人,而且在那里有熟悉的修理工,所以其明确要求将其故障车拖至唐江高速出口,但万某某表示只能拖到赣州西出口,就算加钱也不会拖到唐江出口,谢某某被迫同意。到了赣州西出口后,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700元拖车费给徐某某,然后万某某推荐他去*甲厂,考虑到车辆已经拖下高速了,谢某某只好同意。在*甲厂,陈某甲说发动机拉缸需要2000-3000元费用,需要修3-4天,谢某某同意后先行离开。12月7日,谢某某返回修理厂后,被告知需要修理费5000多元,要先支付部分修理费,剩余1000元拿车时支付,于是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730元给微信号“光头”,支付了2425元给微信号“修理厂”。三天后,谢某某带了现金准备拿车时发现车子还在修,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跟谢某某说他的车加了汽油,还打开油盖让他闻,表示修好需要再支付2000元。谢某某意识到修理厂在以这种方式坑骗他的钱,但也无可奈何,在修理工把问题修好后又支付了2000元现金。此次维修,谢某某共花费6155元,*甲厂给予万某某红包600元、香烟3包。

9、2017年12月13日,胡某某驾驶赣******解放牌挂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南康横市段时,电瓶故障致车辆熄火。南康**队付某某班组到场施救,胡某某要求将车拖下高速,但付某某以会压迫故障车水箱为由拒绝拖车,要求胡某某只能请他们推荐的人过来更换发电机,然后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陈某甲在电话里报价更换发电机要2800元,一分钱不能少,否则不上来修,胡某某被迫同意。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维修,但要求先付钱再修车,胡某某只好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给黄某乙,另支付800元现金,之后黄某乙为其更换了发电机。此次维修,*甲厂上交1500元抢修费给安顺公司,给予付某某红包200元、香烟3包。

10、2018年1月11日凌晨,施某某驾驶粤******挂车从吉水县开往深圳,行驶至大广高速距离赣州枢纽约10公里处时车辆传动轴螺帽脱落无法行驶。施某某报警求援后电话被转至南康**队陈某乙处,施某某要求派拖车将故障车拖离高速,但陈某乙以没有拖车为由拒不出现场,而是直接提供陈某甲的电话让其联系修车,施某某只得打电话叫陈某甲安排人员上路维修,之后杨某甲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维修。在更换传动轴后杨某甲表示要收取5625元修理费和2800元拖车费,施某某认为更换传动轴的市场价不超过2000元而且不应该支付拖车费,但杨某甲坚称没有拖车也要出拖车费,即使拖了车也是拖到他们厂里维修,也还是要这么多拖车费,施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支付8425元给杨某甲。此次维修,元顺公司上交抢修工时费18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陈某乙红包1300元、香烟3包。

11、2018年1月24日晚,顾某某、戴某某驾驶苏******豪沃牌重型牵引车从南康开往江苏盐城,行驶至赣州高速枢纽时车辆涨紧轮螺丝断裂,无法行驶。南康**队申某某班组到场施救,戴某某、顾某某要求将故障车拖拽至最近高速出口,申某某表示只会拖至横市服务区,拖车费要收5800元,戴某某认为才十几公里的距离收费如此之贵便拒绝让申某某拖车,提出自行找修理工来修理,但申某某明确表示不会允许他们自行找来的人修理,只能找他们指定的修理厂。经尝试车辆确定无法继续前行,顾某某、戴某某无奈只好同意让申某某指定的修理厂前来修理,申某某提供了陈某甲的号码让他们联系具体修理事宜。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现该故障需要更换发电机,要收工时费4500元,配件费2000元。后因*甲厂无发电机,便同意戴某某自行购买配件,费用降到4000元。*甲厂的两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之后发现他们修不了该车,申某某只好同意让戴某某、顾某某自行找人修理,但必须给他300元拖车费,给修理工3800元工时费,顾某某被迫支付了300元现金给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给修理工。之后顾某某通过车上货主朱老板请修理工上来维修,花费了500元就把车修好。此次维修,*甲厂给予申某某香烟3包。

12、2018年2月4日16时许,黄某丙驾驶赣******江淮牌轻卡货车前往南康横市,行驶至大广高速距离唐江出口约5、6公里处时车辆后牙包齿轮损坏,不能行驶。黄某丙报警救援后,陈某乙班组到现场处置,黄某丙要求将其车拖至唐江收费站出口,陈某乙等人在拖到厦蓉高速2公里处时,告知黄某丙再拖下去车子会散架很危险,必须叫人上来维修,之后便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继续拖行,并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需要抢修费1600元、材料费另算,因救援队不肯继续拖车,黄某丙被迫接受陈某甲的报价。之后,黄某乙及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维修,拆卸后发现没有配件,表示要明日再来修理,黄某丙表示他自己去买配件,修理工表示如果他自行购买配件就不再修理,除非要再加500元工时费。黄某丙考虑到时已是晚上8、9点钟,怕车辆和货物出安全问题,自行花700余元购买好需要更换的配件后,请黄某乙及另一名修理工再陪同其上路维修。车辆修好后,黄某丙通过微信支付给黄某乙(微信昵称“行云流水”)21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1000元抢修费给安顺公司,给予陈某乙班组香烟3包。

13、2018年2月8日,王某乙驾驶鲁******/鲁*****货车装载约29吨空调压缩机从山东开往广东,行驶至大广高速3015公桩时与赣******/赣*****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其本人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由南康**队施救,王某乙的货车及残存的空调压缩机被拖至元顺汽车修理厂停放。2018年3月10日,王某乙准备卖掉压缩机,于是找到收废品的老板王某丙,谈好以3900元/吨的价格收购,待到王某丙驾车来装载压缩机时,陈某甲却以怕少了东西为由不让王某丙的车进入停车场,并称要么王某乙自己一个人把压缩机搬走,要卖只能卖给他陈某甲,并开价1600元/吨。王某乙因人生地不熟,而请来的车辆又不准进场,被迫将空调压缩机以16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甲。最后总计12吨左右的残存压缩机,陈某甲只支付了7.8吨的费用12500元给王某乙,剩余4吨多压缩机的费用直接被陈某甲用以冲抵停车费、救援搬运费。在处理完压缩机后十余天,王某乙再次与王某丙洽谈好以1800元/吨的价格收购其报废的重约4吨左右的挂车。在王某乙安排人准备去切割挂车时,陈某甲再次以怕被偷东西为由不准切割人员进场,称这里是他的地盘,要按他的规矩办事,要王某乙以总价3000元将报废挂车卖给他,否则不准将挂车拉走。王某乙因觉得陈某甲的价格太低,未处理报废的挂车,现该挂车仍停放在*甲厂。

14、2018年3月6日15时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员工肖某某驾驶水电一局的吉******吊车从武汉开至深圳,行驶至大广高速3026公桩时传动轴断裂不能行驶。肖某某报警求援后,南康**队张某甲班组到场施救,发现需要解开刹车才能拖动车辆,张某甲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陈某甲在电话里提出解刹车要收1600元,肖某某认为远超出市场价,便要张某甲提供其修理厂电话,但张某甲拒不提供。由于交警和路政都催促尽快把车拖离,肖某某被迫选择让陈某甲派人来松解刹车。解开刹车后,其故障吊车被张某甲拖至*甲厂,因拖车费、抢修费问题,肖某某被排障队员和修理工限制人身自由1小时左右,直到通过微信支付了拖车费、抢修费共3100元给陈某甲才恢复自由。次日,肖某某得知其故障吊车需要修理费一万余元,由于其本身懂车,知道修好该车市场价在5000元左右,遂提出把车拖到其他地方修理,陈某甲以路政交代了罚款未交不能放行为由,迫使其只能选择在*甲厂维修。3月16日,车辆修好后,肖某某用现金支付了10835元的修理费和1000元的停车费给修理厂。此次维修,*甲厂给予张某甲班组香烟3包。

15、2018年3月8日晚上12时许,凌某某驾驶赣******江铃牌轻卡货车从定南县开往赣州市区,行驶大广高速3041公桩时车辆传动轴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凌某某报警后电话转至南康**队值班班长陈某乙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陈某乙表示传动轴坏了不能拖车要先修好来,并提供*甲厂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更换原装传动轴要1300元,修理费另算。凌某某认为新的原装传动抽市场价500元左右,但考虑到排障队的不肯来拖车,别人又无法上来维修,被迫接受陈某甲的报价。之后,*甲厂赖某某及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上路维修,赖某某为凌某某更换了一根非原装传动轴,之后表示收要1300元传动抽费用和1200元抢修工时费,不给钱就不让离开,凌某某意识到排障队与修理厂已串通好,被迫支付了2500元现金。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费1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陈某乙班组香烟3包。2018年4月,凌某某驾驶该车去万安拉鱼时,在高速上再次发生传动轴损坏,其报警救援后万安救援队将其车辆拖至最近的高速出口的修理厂维修,其此次维修更换传动轴花费500元,工时费130元。

16、2018年3月24日,樊某某驾驶粤******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3045公桩时差速器发生故障无法行驶,路政巡逻人员发现后通知了南康**队张某甲到场施救。张某甲询问后得知是差速器故障,于是直接打电话叫来了*甲厂的修理工上路维修。赖某某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修理,先把传动轴拆下后再由张某甲拖至**位置,之后为其更换了差速器。市场价为3000元的维修费用,樊某某被迫支付了6000元给赖某某。此次维修,*甲厂上交了抢修费2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张某甲红包700元、香烟3包。

17、2018年4月11日21时许,杨某乙驾驶赣******江淮牌轻式箱货车行驶至厦蓉高速距离唐江出口约2公里处时后桥轮毂轴承故障,无法行驶。南康**队陈某乙班组巡逻发现后,以刹车抱死无法拖车为由直接提供陈某甲号码让杨某乙联系修车,并告知只能这个人修,其他人不能上高速修理。杨某乙向其老板杨某丁汇报后拨打了陈某甲号码,之后两个修理工(身份待查)到达现场,修了一个小时没有修好,修理工告知杨某乙需要把车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需要四五千维修费,杨某乙认为费用太高要求把车拖至唐江出口,但修理工要求支付检查费1500元。经讲价,杨某丁被迫微信支付了1000元给修理工,之后陈某乙等人把车拖到唐江出口。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0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陈某乙班组香烟3包。

18、2018年4月27日,马某某接司机欧阳某某电话称其赣******轻式货车行驶到夏蓉高速439公桩处时离合器片发生故障无法行驶。马某某赶到故障车现场后拨打了南康**队电话,申某某班组到场处置,马某某要求把车拖车到唐江高速出口,申某某以车辆超载拖车费更贵以及拖车后车上装载的玻璃会掉落为由拒不拖车,而是直接提供陈某甲的电话让马永联系上路维修。马某某联系元陈某甲后,赖某某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维修,检查车辆后提出需要更换离合器片,修好后赖某某要求支付修理费3000元,马某某认为更换离合器市场价只要200-300元,后经还价,被迫微信支付2800元给赖某某。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红包300元、香烟3包。

19、2018年5月2日,李某甲驾驶赣******长安牌两厢小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3004公桩处时车辆熄火无法启动。李某甲联系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复有规定不能上高速维修车辆,随后李某甲拨打了救援电话,最后电话被转至南康**队张某甲处,张某甲询问故障情况后直接让李某甲联系陈某甲修车。之后两个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给故障车搭电瓶启动车辆,整个过程耗时约1分钟,车辆启动后修理工开价600元,李某甲认为价格太高与对方商量价格,对方态度很强硬,坚持要600元维修费,李某甲怕生事端只好支付了600元现金。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张某甲班组香烟3包。

20、2018年5月13日凌晨,陈某丁驾驶吉******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南康段3057公桩时气管出现故障不能行驶。陈某丁自己尝试维修过程中,被南康**队万某某班组巡逻时发现并制止,陈某丁提出要拖车时,救援队员以拖下去要收取五、六千元拖车费最后还得修的方式诱导陈某丁选择路上抢修,陈某丁考虑到拖车费如此之贵,只好选择在路上修理,之后救援队直接通知*甲厂派人前来抢修。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仅用几分钟时间,通过一个塑料接口就将车子断裂的气管维修好。黄某乙要求陈某丁支付5100元的修理费,经讨价,陈某丁被迫通过微信支付给黄某乙35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30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万某某班组香烟3包。

21、2018年5月17日上午,梁某某驾驶赣******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3041公桩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南康**队万某某班组到场处置,梁某某明确要求将车拖到唐江高速出口去维修,万某某等人将车拖起来后先往唐江方向行驶,但经过了赣州枢纽后就直接往赣州西方向行驶。当时梁某某坐在其货车内按喇叭提醒救援队走错了方向,但救援队还是在赣州西出口下了高速。梁某某责问万某某等人为何将车拖至赣州西下高速,这里他不熟悉,叫修车的都不好叫,万某某等人直接向其推荐去*甲厂。梁某某知道在赣州**路拖下来的故障车,收费都好贵,但考虑到都已经拖下高速了,再拖回唐江出口还要付更多拖车费,只好同意。在梁某某付完拖车费后,救援队将其货车拖到了*甲厂,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经拆卸后告知离合器片、压盘、变速箱轴承需要更换,并报价离合器片三四百、压盘七八百、轴承一百多,梁某某表示要自己购买配件,修理工表示如果自行购买配件就自行去装,梁某某只好叫他们继续修理。车辆修好后,修理工表示要收1600元,其中工时费500元,梁某某认为太贵,在外面修换最好的配件也就需要800-900元,工时费最多200元,该修理工表示必须按这个价,而且已经是看到他是本地人少收了,如果是外地车都还更贵,同时边上的另外2名修理工也围了过来,1名修理工站在车前,1名修理工站在梁某某身后。梁某某见状被迫微信支付了1600元给修理工提供的微信号“恒远汽车钣金1597092****”。此次维修,*甲厂给予万某某救援班组5包香烟。

22、2018年5月23日17时许,张某丁驾驶湘******货车从信丰前往赣县,行驶至大广高速距南康出口10公里处时传动轴掉落不能行使。张某丁便打电话叫其表弟唐某丙上路维修,但被路政巡逻人员发现后制止,路政人员让他们把车拖下高速去修理并提供了救援队电话。唐某丙拨打电话后南康**队到场施救,救援人员并以拖车太小拖不动故障车为由拒绝拖车,并直接提供陈某甲的电话让其联系上路维修。*甲厂杨某甲到场后将故障部件拆卸下来,之后带张某丁回到*甲厂更换配件,并表示定制配件要收1800元,张某丁提出要自行购买配件,之后他们就接到拖车司机电话称限制半小时内把车修好,否则强行把车拖走,张某丁意识到拖车司机与修理厂存在利益关系,担心车辆被拖走后损失更大,被迫重新叫*甲厂上路修理。之后杨某甲携带配件与张某丁返回故障车现场,车辆修好后,被要求支付1800元的修理费和800元的拖车费,张某丁被迫让唐某丙通过微信支付2600元给杨某甲。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800元给安顺公司,给救援人员红包200元、香烟3包。

23、2018年6月7日,祝某某驾驶赣******货车在大广高速距离横市**公里处时,因雨天路滑冲撞到中间绿化带。报警求援后,南康**队付某某班组到场施救,以拖车前需要起吊和松刹车为由,强迫祝某某使用50吨吊车吊出其17吨重的货车,并让其联系陈某甲安排修理工来松刹车。之后,修理厂安排了两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现场松解刹车。救援完成后,祝某某被迫支付12700元吊车及拖车费和1400元的松解刹车费。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300元,给予付某某班组香烟3包。

24、2018年6月12日17时,李某乙聘请的货运司机曹师傅驾驶赣******货车在赣州西服务区发现后轮的螺杆螺帽松动,曹师傅打电话给李某乙说明情况,李某乙赶到现场后拨打了安顺公司的救援电话,但安顺公司直接提供陈某甲的号码,要其联系修理。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更换螺杆螺帽要收取工时费1800元,配件另算。李某乙认为太贵,便打电话咨询了其他修理厂,其他修理厂表示他们不敢上高速修车会被罚款,高速抢修有专门的人,无奈之下,李某乙只有接受陈某甲的修理厂上路维修。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为货车更换了6套螺杆螺帽,并告知要收取2050元的费用,李某乙只好通过支付宝转账2050元给黄某乙。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2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陈某乙红包800元、香烟3包。

25、2018年6月26日20时许,周某甲驾驶赣******福田牌轻卡从南康开往遂川,行驶至大广高速3022公桩时车辆皮带断裂无法行驶。周某甲报警求援后南康**队廖某某班组到场处置,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廖某某表示不能拖车,而是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上路维修,由于救援队不肯拖车,周某甲只好联系陈某甲派人上路修车。之后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检查后表示需要更换皮带,修理费要1900元。周某甲提出更换皮带市场价最多100元,但黄某乙坚称需要1900元,并表示高速上只有他们能修,不选他们修的话他们就走,而别人也上不来修,周某甲被迫接受这个价格,车辆修好后周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1900元给黄某乙。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廖某某班组香烟3包。

26、2018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孙某某驾驶鲁******货车运货从广州开往青岛,行驶至大广高速南康南高速出口附近时电路故障导致车辆熄火无法行驶。南康**队申某某班组到场处置,在询问故障情况后申某某拒绝拖车,而是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上路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电路检修需要3000元,由于排障队不肯拖车,孙某某被迫同意。杨某甲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现场维修,简单修理后车子能发动,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杨某甲,另支付现金1000元。但开出不足百米后又熄火,孙某某又叫杨某甲过来修理,并提出要退还部分修理费用,杨某甲坚称只要车子能发动就算修好。孙某某驾车驶出南康南收费站后车辆再次熄火,在路边一家维修店花费400元就将故障修好。此次微信,*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2000元给,给予申某某红包700元、香烟3包。

27、2018年7月21日12时许,袁某某驾驶赣******中型货车从赣州开往龙南,行驶至大广高速3047公桩处时,车辆后面两个轮胎炸裂,无法行驶。恰好被南康**队张某甲驾车巡查时遇到,张某甲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要其联系换胎。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换一个胎收费1700元,换两个要3400元,爱修不修,因车上货物要及时送达不能耽误,袁某某被迫同意。*甲厂两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抢修,因价格过高,袁某某只同意更换一个轮胎,换好后被要求支付1700元轮胎费和600元工时费,袁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支付了2300元给修理工。在南康南出口下高速后,袁某某在其他修理厂花800元更换了另一个轮胎。此次维修,*甲厂上交1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张某甲班组香烟3包。

28、2018年7月25日早上,黄某戊驾驶粤******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横市服务区往南康服务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大广高速3010公桩时转动轴和变速箱的一个大帽螺丝掉了,无法行驶。黄某戊报警求援后电话转至南康**队申某某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申某某以上来高速拖车费用很高为由建议黄某戊直接找人修车,并提供了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陈某甲在电话里并不直接报修理价格,而是告诉黄某戊如果不让他们修的话拖车费会很高,而且只有他们能上来修,别人不能上来修,否则高速路政和交警都会找麻烦。黄某戊听了很害怕,只好让杨某甲前来修车。杨某甲与另一个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先提出工时费要2800元,在拆开故障部位后提出需要更换传动轴,然后以要回去拿配件但他们的车没油了为由向黄某戊索要了500元油费。但杨某甲带黄某戊回到修理厂后未去拿配件,而是直接要黄某戊支付工时费,黄某戊被迫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甲2800元。之后又返回高速,杨某甲叫人送来了传动轴和配件,并让黄某戊通过微信支付了2300元给送配件的王卫敏。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2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红包300元、香烟3包。

29、2018年7月25日12时许,温某某驾驶赣******货车从赣州西开往崇义,行驶至距离厦蓉高速唐江出口约1公里处时,右前轮炸胎。温某某先是联系朋友上高速维修,朋友表示高速修车被人承包他不敢过来,温某某只好报警救援,电话被转至南康**队万某某处,万某某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换一个胎最低价2800元,温某某认为市场价也就1100元左右,但由于排障队不来拖车,其他修理厂不敢过来修,被迫接受这个价格。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更换了一个轮胎,之后温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800元给黄某乙。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4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万某某红包200元、香烟3包。

30、2018年8月23日13时许,刘某乙驾驶赣******解放牌挂车从南康开往吉安,行驶至大广高速3025公桩时刹车气管断,无法行驶。刘某乙自行下到车底维修,在修好一根气管后就被赶到的高速交警以不安全为由制止,交警让其联系救援队将车拖至服务区或拖下高速去维修。在等候救援队期间,刘某乙打电话叫其南康修车的朋友带材料上高速维修,对方表示不敢上高速修车,被高速救援队发现了会被扣车,于是双方谈好待刘某乙的车被拖下高速后前来修理。之后廖某某班组到场处置,在问明故障原因后,廖某某以刘某乙的货车太重而救援队的拖车太小为由拒绝拖车,也不准其自行叫人前来维修,而是直接联系*甲厂派人上路修理。杨某甲及另外两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检查后表示工时费最低1500元,材料费另算,由于救援队不肯拖车也不让自行叫人修理,刘某乙被迫接受这个价格。车辆修好后,刘某乙试车后发现气压上不来,修理工检查后说需要再上一个颗螺丝,并说要螺丝要另收100元,刘某乙只好同意。修完后,廖某某要刘某乙支付1500元的救援费,并表示没拖车也要收,刘某乙被迫微信支付给杨某甲(微信昵称“小黑”)2600元,并谎称微信里只有2600元,但廖某某与修理工等将其围堵着不让走,刘某乙被迫微信支付500元给廖某某(微信昵称“踏雪寻梅~廖某某”)。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廖某某红包200元、香烟6包。

31、2018年8月27日凌晨,刘某丙驾驶鲁******挂车从山东开往深圳,行驶至大广高速3005公桩时车辆变数箱同步器发生故障导致挡位卡死,不能行驶。刘某丙报警求援,电话被转至南康**队廖某某处,廖某某表示不能拖车,而是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维修。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要3500元工时费才会派人来修,由于是凌晨且着急把货物送往目的地,刘某丙被迫答应。杨某甲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因技术问题无法维修,提出可以先拆下传动轴后再把车拖下高速。之后杨某甲等人将传动轴拆下,并表示要收取3500元的工时费,后经还价刘某丙最终被迫微信及现金支付3000元给杨某甲,之后车辆被廖某某班组拖下高速。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20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廖某某班组香烟3包。

32、2018年8月29日3时许,汤某某驾驶辽******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距离横市**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汤某某报警求援后电话被转至南康**队申某某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申某某以故障车位子太远、需要很多拖车费为由拒绝前来拖车,而是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修车。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需要更换轮毂,工时费要2800元,材料费另算,之后汤某某把价格讲到2500元。杨某甲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修理,汤某某询问杨某甲能否自行购买配件,杨某甲表示高速抢修是他们修理厂承包的,不准别人上来修,也不准自行购买配件。为防止被宰,汤某某提出去购买配件时要一起跟着去,但杨某甲把汤某某带到*甲厂后就不准他跟着去买配件的地方。之后在配件安装到一半的时候,杨某甲就要求汤某某先支付6500元的费用,汤某某咨询专门修车的师傅后得知修理其车的故障费用在1600元左右,但杨某甲表示不给钱就不继续安装,汤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5300元,现金支付12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红包700元、香烟3包。

33、2018年8月30日,邓某某驾驶赣******货车在高速赣州西出口附近时出现故障,拨打救援电话后南康**队申某某班组到场处置,邓某某提出将故障车拖到南康区他熟悉的修理厂,但申某某提出拖到南康要1800元拖车费,拖到赣州**附近的修理厂只要300元,邓某某只好同意拖到赣州**附近,之后申某某把车直接拖到了*甲厂。在修理厂,修理工(身份待查)将车辆拆卸后告知邓某某是球头和离合片损坏需要更换,需要支付工时费600元,配件费1680元。邓某某查看后发现离合器片并未损坏,修理工表示无论是否损坏,拆卸了就要收取工时费,之后只为其更换了球头。邓某某经咨询其他修理厂得知更换球头最多只要500元左右,之后便因费用问题与修理厂的人发生争吵,陈某甲等人表示这笔钱必须出,不然就不准离开。考虑到是外地人,小孩和老人又在身边,为息事宁人,邓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甲2280元。此次维修,*甲厂给予申某某红包300元、香烟5包。

34、2018年9月6日14时许,钟某某驾驶赣******货车从大余开往唐江,行驶至大广高速3042公桩处时车辆后面爆了两个胎无法行驶。钟某某拨打了2个修理朋友电话,他们均表示不敢上高速修车,抓到了会被扣分和罚款,钟某某只好拨打救援电话,电话被转至南康**队付某某处,付某某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上路换胎。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换一个胎最低收费1700元,安装费300元,不同意这个价格就不上来修,由于高速车多害怕出交通事故,钟某某被迫同意。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为钟某某更换了一个轮胎和一个备胎,之后钟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700元材料费和600元安装费给黄某乙。大概一个月后,钟某某在大余县池江加油站更换了*甲厂安装的轮胎,花费7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付某某红包200元、香烟3包。

35、2018年9月27日,石某某的合伙人周某乙驾驶赣******货车从吉安开往广州,行驶至大广高速3006公桩时追尾其他车辆,之后事故车被万某某班组拖至*甲厂停放。9月29日,石某某到*甲厂处理事故车,石某某提出把事故车拖到其他地方维修,需要吊车起吊,但陈某甲称在他的修理厂必须由他把车头吊起来,不会同意石某某自行请的吊车进场。经协商,由陈某甲使用千斤顶替代吊车,之后要求支付1500元千斤顶和500元停车费,石某某被迫支付。在石某某替换了车头准备离开时,黄某乙表示还要石某某支付5500元松刹车的抢修费,不支付不能离开,经协商后石某某被迫支付2000元抢修费给黄某乙才离开。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3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万某某班组香烟3包。

36、2018年10月3日,孔某某驾驶赣******东风牌半挂车从龙南卸完货后往赣州行驶,途径大广高速3046公桩处时车辆冲出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孔某某报警后,南康**队万某某等人到场处置,当时孔某某的空车约14吨重,黄某甲、万某某等人坚持使用2台50吨的吊车进行起吊,否则不予施救,孔某某被迫同意。在起吊完成后,在孔某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救援队直接安排*甲厂的杨某甲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解松刹车。救援结束后,杨某甲要求孔某某支付松刹车的费用3000元,后经黄某甲同意降到2500元。之后经孔某某的公司经理张润元的沟通,最终了支付25672元吊车救援费和2000元松解刹车费。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2000元,给予万某某班组香烟3包。

37、2018年11月1日18时许,郭某某驾驶赣******本田雅阁轿车从行驶到大广高速3007公桩时发电机故障,不能行驶。南康排障对付某某班组到场处置,郭某某要求将车拖至遂川汤村出口,但付某某称拖至汤村高速出口费用要1700-1800元,而拖至赣州西只要700元,郭某某只好选择拖至赣州西出口。下高速后,得知郭某某没有熟悉的修理厂,付某某便以会正常收费将其车辆拖至*甲厂。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检查后告知发电机和电瓶有问题,最少要1600元。郭某某询问朋友得知更换06款雅阁车的发电机最多800元,便要求付某某将车拖到外面去修,但付某某以外面在修路、不能停车等种种理由不肯拖车。郭某某意识到排障队已经和修理厂串通好,被迫同意让*甲厂更换发电机,但提出要减少费用,这时付某某也对修理工提出可以少收一点,修理工答应收费1200元。次日,郭某某支付了1200元现金给修理厂后就开车回了遂川。回遂川的第二天,郭某某的车先是显示电量不足电,之后就完全没电,检查后发现*甲厂只是帮他的车充了电,根本没有更换发电机。之后郭某某在遂川花800元更换了一个新的发电机。

38、2018年11月25日,陈某戊驾驶赣******江铃牌货车从信丰前往南康龙岭,行驶至大广高速距离南康高速出口500米左右路段时两个后轮胎爆裂。陈某戊报警求援后电话被转至南康**队付某某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付某某拒不上路施救,而是直接提供元陈某甲号码让其联系换胎。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换胎要2000元,陈某戊误以为是两个胎共2000元,便同意了这个价格。黄某乙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现场修理,在更换轮胎时告知陈某戊是换一个轮胎收2000元,二个胎要4000元。陈某戊向老板叶小平请示,叶小平认为价格太贵,只同意先更换一个,再慢慢开下高速换另一个。待换好轮胎后,黄某乙及另一名修理工语气很凶的威胁陈某戊先付钱,陈某戊只好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乙2000元。之后陈某戊慢慢将车开下高速,到路边一修理厂更换了另一个轮胎,花费600元。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付某某红包200元、香烟3包。

39、2018年11月26日,徐某丙驾驶浙******豪沃牌挂车从广州开往青岛,行驶至大广高速3006至3007公桩时,离合器片发生故障。徐某丙报警求援后电话被转至南康**队申某某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申某某表示该款车无法拖行,然后直接提供陈某甲电话让其联系上路抢修。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修理离合器片需要3500元,由于救援队不肯来拖车,徐某丙被迫接受这个报价。杨某甲与熊辉到现场后发现是变速箱故障,之后徐某丙陪同杨某甲等人将拆卸下来的变速箱运至*甲厂修理。到厂里后,陈某甲表示工时费要3600元,配件费另算,徐某丙无奈接受。11月28日,车辆修好后徐某丙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熊辉。车辆开到青岛后,再次发生同样的故障,徐某丙花费2600元将车修好。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26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红包600元、香烟3包。

40、2018年12月10日,张某戊驾驶赣******货车从崇义县前往赣州,行驶至厦蓉高速赣州段时,车辆右前轮爆胎,不能行驶。张某戊尝试寻找熟悉修理厂上来维修,但均表示高速抢修被人承包,他们不敢上路维修。之后张某戊拨打救援电话求援,电话被转至南康**队张某甲处,在询问故障情况后,张某甲直接提供陈某甲号码,让其联系维修。陈某甲在电话里表示要收费2800元,并表示如果接受这个价格就自己想办法解决。张某戊考虑到熟悉的修理厂不敢上高速换胎,在路上停留太久会被交警罚款,被迫同意。杨某甲与另一名修理工(身份待查)到场后将修好,张某戊被迫通过微信支付2800元给杨某甲。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张某甲红包200元、香烟3包。

41、2018年12月17日,杨某丁驾驶赣******江铃牌货车从全南开往赣州,行驶至距离赣州西出口约2公里处时离合器片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杨某丁报警求援后安南康**队申某某班组带着*甲厂杨某甲等人到场处置,杨某丁明确要求将车辆拖至赣州西高速出口,但申某某故意抬高拖车费用,称拖到赣州西要2000元,并向杨某丁推荐由随行的杨某甲等人直接修理。在询问价格时,杨某甲表示工时费要1500元,配件费1100元,杨某丁认为修理离合器片市场价仅为1000元左右,但杨某甲称高速上只有他们能修车,别人不敢上来修,配件也不能自行购买,必须由他们提供,杨某丁被迫同意。车辆修好后杨某丁被迫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甲2500元,外加1箱脐橙。此次维修,*甲厂上交抢修工时费1500元给安顺公司,给予申某某班组香烟3包。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8日,陈某甲因其买的大众轿车电瓶亏电,前往金潭大道金涛4S店维修。由于该车经过了保修期需自费,但陈某甲以该车是库存车为由要求4S店保修,双方争持不下,陈某甲将轿车停放在4S店门口,扰乱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2、2017年11月1日,定南县保利物流公司货车司机龙某某驾驶公司货车行驶到大广高速赣州段时,车辆离合器片出现故障。龙某某报警求援后安顺公司排障队直接将其故障车拖至元顺汽车修理厂,陈某甲等人未经其同意,强行拆卸了故障车的变速箱,并开价要修理费4480元。龙某某向老板曾某丁汇报后,曾某丁要求龙某某另择修理厂修理,并让员工李某壬前往处理。李某壬到场后,陈某甲要求其支付600元拆卸费,否则不能离开,李某壬被迫支付,并请拖车将故障车拖至赣州保税区**,之后请王某丁、韩某某前往修理故障车。当日20时许,陈某甲纠集黄某乙、杨某甲等人,以王某丁等人抢了生意为由,殴打王某丁并抢夺其手机、扣押其车辆,直至蟠龙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才归还。事后陈某甲、黄某乙分别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10日。

3、2017年11月,因送桶装纯净水的黄某已发现元顺公司会用空桶装机油,还有三四个桶不见了,就与陈某甲等人理论,不打算再供水,并且要求结清水钱。黄某庚父子随后将饮水机和水桶往车上搬,准备带走时遭遇陈某甲等人持柴刀、铁棍等殴打。蟠龙派出所处置后调解此案,陈某甲等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事后还威胁黄某已、黄某庚等人。

安顺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

1、2016年12月,朱某某应客户的请求开车前往大广高速龙回服务区附近为故障车更换轮胎,被安顺公司排障救援队发现。排障队以其不是合作修理厂为由,强行将朱某某的凯美瑞轿车违法扣押并拖至安顺公司停车场停放,并声称要对朱某某罚款处理。之后朱某某通过陈某甲说情送了两条中华香烟给黄某甲,并承诺以后不再承接高速修理业务才拿回被扣车辆。

2、2017年1月20日左右,郭某丁应朋友黄某已的要求,驾驶平板拖车前往南康服务区帮忙拖车。郭某丁把黄某已的马自达轿车搭载上其拖车的时,陈某乙等将其拖车违法扣押并拖至安顺公司驻地停放,郭某丁多次协商未果,还投诉到路政部门,直至郭某丁签下不再上高速拖车的保证书后才拿回被扣押的拖车。

2018年12月19日,民警在**镇**村**广场后一居民小区内将陈某甲抓获归案,在蟠龙镇飞翔路*甲厂将杨某甲抓获归案,在南康区龙岭镇安顺公司南康**队将涂某甲、陈某乙、廖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0日,在湖边镇坳头村黄泥岗将黄某乙抓获归案;2019年1月26日,南康区龙岭镇安顺公司南康**队将熊某甲、付某某、万某某、申某某、张某甲抓获归案,在信丰县**镇**路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熊某甲等人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账户资金1088113.35元,查封熊某甲等人房产5套,查封安顺公司名下车辆13辆,扣押手机13部、电脑主机硬盘2个、iPad电脑1部、笔记本电脑1台、身份证6张、银行卡10张、宝马X6汽车1辆、钥匙5串、耳钉1个、玉佩1个、影城卡2张、戒指3枚、佛珠1串、现金630元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甲厂抢修台账、南康**队值班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赣虔司鉴中心[2019](会)鉴字第05003号鉴定意见书;3.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熊某乙等证人、张某丁等被害人、黄某乙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熊某甲等被告人光盘、被害人微信付款记录等;5、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凌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熊某甲、黄某甲等13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熊某甲、黄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为首,纠结涂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赖某某、申某某、付某某、陈某乙、万某某、张某甲、廖某某等14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排障、施救行业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赣州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单位赣州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勾结*甲厂实施强迫交易41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甲为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安顺公司及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组织实施强迫交易41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为安顺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安顺公司及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组织实施强迫交易41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为*甲厂的经营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组织实施强迫交易41次,情节特别严重;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涂某甲为安顺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协助熊某甲、黄某甲管理公司,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41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作为*甲厂股东,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应对任职*甲厂期间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40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作为*甲厂股东,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应对任职*甲厂期间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39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赖某某作为*甲厂股东,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应对任职*甲厂期间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17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申某某作为救援队班长,系安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1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作为救援队班长,系安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7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救援队班长,系安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公司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作为救援队班长,系安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公司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救援队班长,系安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公司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作为救援队班长,系安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公司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参与强迫交易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王小海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黄某甲、陈某甲、涂某甲、杨某甲、黄某乙、申某某、付某某、陈某乙、万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涉案财物宝马X6汽车1台、手机13部等物品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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