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淮安市**汽车修理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熊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9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甲驾驶牌照为苏HS****江淮货车,故意与熊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牌照为苏HU****立帆轿车发生碰撞,再利用事先损坏的沪K5****宝马轿车,报警谎称发生了一起三车追尾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35400元。
2.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熊某甲驾驶牌照为苏K6****本田轿车,故意撞向事先停在路边的浙JW****宝马轿车,在碰撞过程中,经被告人熊某甲指使的赵某某(另案处理)故意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向苏K6****本田轿车并摔倒,制造假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13917.37元。
二、保险诈骗
1.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熊某甲驾驶自己为被保险人的苏HB****奇瑞轿车,故意与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浙JW****宝马轿车发生碰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22000元。
2.2016年5月9日,被告人熊某甲与岩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岩某某驾驶岩为被保险人的浙J7****凯迪拉克轿车,故意与赵某某驾驶的苏AA****跃进货车发生碰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261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报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保险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杨中华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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