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6********,汉族,中专,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道**街**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熊某甲与熊某乙(在逃)合谋实施诈骗。2019年10月份,熊某甲在熊某乙的指导下,虚构“彭萍”的身份并利用熊某乙提供的通讯工具,以婚恋的形式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玩具厂周年庆为由要求吴某某购买发财树。吴某某与熊某乙扮演的礼仪公司员工联系后,于2019年11月26日、11月27日分两次将共计三万(¥30000)元人民币转至熊某乙控制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甲到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熊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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