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甲明知牌号为鄂C****1的北京现代伊兰特牌小轿车系吕某某(另案处理)租赁而来,仍在吕某某的指使下来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号的“十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宁某某),将该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从宁某某手中骗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逃匿,所骗赃款被吕某某等人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借款协议书、借条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向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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