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55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坊**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洲**路**苑**栋**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熊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洲**路**苑**栋**单元**室以168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和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6月16日21时许,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洲**路**苑**栋**单元**室将熊某甲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3.82克及吸毒工具,经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入库单、通话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1680元甲基苯丙胺及3.82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监管医院;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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