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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4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道**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抓获,同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与购毒人员陈某某商定交易。当日凌晨1时左右,熊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了陈某某给付的共计400元交易款,随后携带毒品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小区后门附近,向陈某某交付了毒品冰毒和麻古。交易完成后熊某甲骑摩托车离开现场,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其从熊某甲那里购买的冰毒0.16克和麻古0.1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熊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15是在其住处附近被抓获。涉案毒品及熊某甲联系毒品交易所使用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

2.证人证言:陈某某、熊某乙、袁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205号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指认照片、微信截图、录音录像;

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实施了毒品交易行为,涉案毒品数量共计0.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洪豪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毒品、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和保管。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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