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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贩卖毒品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200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临沧市临翔区,住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会**组**号附**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多次帮助吸毒人员张某甲、董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购买毒品麻黄素共计90颗(约重8.7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中获利毒品麻黄素供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90颗,约重8.73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玲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叁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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