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夜间巡逻队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被告人熊某甲与同为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夜间巡逻队员的姜某某、倪某某、谢某某、代某某在巡逻时,由姜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警用巡逻车搭载熊某甲等人到达武隆区芙蓉街道世纪五龙城“兰州拉面”餐馆附近,姜某某停车,拉了车辆的手刹,但车辆未熄火。后除熊某甲外,其余队员因去吃饭或上卫生间离开。倪某某离开前,告知熊某甲,如果车辆溜车就踩刹车,并向其指示了刹车踏板。熊某甲一个人在车上时,因觉得车辆拉了手刹,而且经手推车也推不动,就低头试踩了几下车辆的加速踏板和刹车踏板。后熊某甲发现车辆已在滑动时,因慌张又抓住方向盘踩了踏板,导致车辆冲出将杨某某、邓某某、冯某某、陈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及其儿子罗某甲(11个月)撞倒,造成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受伤。后熊某甲在案发现场被交巡警传唤到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与杨某某、邓某某、罗某乙和罗某丙(蒋某某子女)、李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分析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车辆产品合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姜某某、代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冉某某、罗某丙、黄某某、熊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过失以驾车撞人的方式,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娅琴
检察官助理 冷雪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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