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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10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4日,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原组长熊某乙、副组长盘某某召开村民会议后,将“老羊冲”的1320.9亩集体林流转给祝某某个人,祝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办理了该片土地的集体林权变更手续并持证。2015年祝某某雇请工人到转让来的林地内砍草准备栽种重楼,遭到勐桥乡、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扰,不得已撤出。后马鞍底乡、勐桥乡大梁新寨村、石家寨村等部分村民到该林地内毁林抢占土地栽种香蕉。2017年3月,被告人熊某甲与杨某某分别带领家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斧子、弯刀等工具到"老羊冲”林地内毁林占地。2018年杨某某将其自家毁林所占的林地无偿转给熊某甲,同年4月,熊某甲将自己家毁林所占地块与杨某某转给的地块连在一起后在地里栽种香蕉至案发。2019年8月10日,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队鉴定:熊某甲在金平县**乡**村委会**村老羊冲毁林种植香蕉,原有森林植被已被严重毁坏,毁林林地面积为0.76公顷(11.4亩)、杨某某无偿转给熊某甲栽香蕉的地块面积0.65公顷(9.75亩),共计21.15亩。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共计:160平方米。

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复印件等;

2.证人祝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按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36****);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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