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熊某甲加入邹某甲、马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办的湖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桃江县***镇、安化县**镇开设两家门店销售湖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产品,门店利用会议营销方式,通过“健康讲座”招揽参会的中老年人进行免费体验、听讲座,送礼品吸引中老人,会场中不断播放事先录好的有关中老人保健方面内容的宣传片,销售梅邦虫草口服液、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贝母、西域藏王药蕾、肤、松花粉、羊奶粉等产品,并有配套的讲词、课件、视频,门店经理会同讲师夸大产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人熊某甲经营的两家门店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214400余元、藏贝母101500余元,共计销售药品315900余元。经检验,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藏贝母均系药用中药药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日,被告人熊某甲与邹某甲在安化县**镇注册成立安化县*****医疗器材经营部,法人为被告人熊某甲,该店办理了医疗器械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电子产品、净水设备销售及咨询服务。开业后熊某乙(另案处理)合伙加入并以自投店方式经营,平时门店管理由熊某乙负责,并聘请了邹某乙、喻某某、曹某甲等服务员,营业期间销售高电位、梅邦虫草口服液、酒料即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藏贝母、西域藏王药膏等产品。该店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酒料即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83份,单价1600元每份,共132800元,藏贝母120份,单价500元每份,共60000元。
2、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熊某甲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在桃江县***镇注册成立桃江**医疗器械经营部。被告人熊某甲为法人,廖某某为经理并负责门店管理,招聘了刘某甲、王某乙、卢某甲为服务员。到2018年6月底门店关结,该店销售高电位、梅邦虫草口服液、酒料即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藏贝母、西域藏王药膏等产品。其中该门店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酒料即吐蕃御方十六味藏药51套,单价1600元,共计81600元,藏贝母83包单价500元每包,共计4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被告人熊某甲于2020年2月11日退还赃款31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许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曹某乙、李某某、欧某某、丁某甲、高某甲、文某甲、罗某某、刘某乙、苏某某、何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刘某丙、潭某某、卢某乙、刘某丁、贺某某、高某乙、刘某戊、丁某丁、曾某某、刘某己、何某乙、占某某、丁某戊、刘某庚、邓某某、周某某、刘某辛、文某乙、高某丙、卢某甲、胡某某、刘某甲、曹某甲、邹某乙、邹某甲、马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适用缓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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