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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503号 

  被告人熊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熊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47分许 ,被告人熊某来到宝安区**路**号**酒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小田松一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视频研判,在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商住楼**栋**单元**房将被告人熊某抓获,随后在该栋楼下缴获上述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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