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熊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害人简某飞通过侄儿简某勇与“代办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熊某取得联系,并添加微信好友。熊某谎称可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承诺假一赔十。简某飞答应以1.5万元的价格由熊某为其代办B2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此后,熊某编造正在考科目一、科目二需要资金等理由,要求简某飞支付尾款1万元。简某飞害怕被骗,要求熊某将其身份证拍照发给自己。确认熊某的身份及其能够代办机动车驾驶证后,简某飞先后两次将尾款1万元微信转账支付给熊某。同年10月,简某飞收到熊某代办的机动车驾驶证,经网上查询为假证。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熊某在万山区大龙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简某飞1.5万元的事实。
2020年6月10日,熊某退还被害人简某飞1.5万元,简某飞表示谅解熊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简某飞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假证)、铜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简某飞驾驶信息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收条、谅解书、微信支付记录等;2.证人简某勇的证言;3.被害人简某飞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熊某辨认被害人微信号笔录、简某飞辨认熊某微信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他人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陈毓瑞
检察官助理 雷利斌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熊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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