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性别:**男,**族苗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0********,****大专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个体户,住台江县**镇**道**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向贵阳银行黔东南分行贷款90万元,年利率为12%(月息1分),贷款用途为进购货物(习酒等)。熊某某从贵阳银行黔东南分行贷得90万元后,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将此笔贷款中的80万元以3分月息高利转贷给张某某,张某某用台江车站附近华***楼整体二楼房屋抵押,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三个月。熊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8月4日、8月5日将钱转账给张某某。因张某某到期未还款,张某某将该抵押物出售给田某某,2016年4月28日,经熊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三方协商,约定由田某某代张某某偿还熊某某的8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19万元,本息共99万元。熊某某在此笔转贷交易中获利1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已经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于台江县**镇**道**号家中,联系电话1880855****。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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