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文盲,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熊**、邱**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熊**、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9时许,被告人熊**、熊**、邱**来到**县**镇**村**段**河道,其中被告人熊**携带电捕鱼器捕鱼,被告人熊**将电晕的鱼捡起装到水桶里,被告人邱**用钉耙帮忙捞鱼。**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后迅速赶往现场,于当日11时许现场查获电捕鱼器一台、鱼获4.75斤。**省境内**支流及水库、**干流为禁渔区,20**年*月*日*时至*月**日**时为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熊**、邱**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熊**、熊**、邱**的供述;
3、**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熊**、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熊**、邱**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熊**、熊**、邱**现监视居住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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