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水兰,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2016年3月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水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新华电脑学校”旁一民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魏某某。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新华电脑学校”旁一民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400元销售给魏某某。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400元销售给魏某某。
4.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涂某某。
5.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魏某某。
6.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涂某某。
7.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350元销售给涂某某。
8.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熊水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学院旁**房**楼其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涂某某。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熊水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涂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熊水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水兰八次贩卖人民币2250元的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水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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