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熊永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永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永鸿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乘坐轻轨3号线至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站,期间,其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扒窃周某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1部价值1016元的华为荣耀10手机。后周某某在牛角沱站下车后,经人提醒后追上被告人熊永鸿,熊永鸿被抓获后将手机归还周某某,之后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2.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熊永鸿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轻轨站内,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扒窃蔡某某放在外套左侧口袋内的1部价值400元的VIVO手机,随后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手机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永鸿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永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永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春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永鸿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3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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