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熊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熊江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将毒品出售给邓某某、金某某,之后被告人熊江将陈某某发送的毒品藏匿地点(本市青云谱区春晖园小区及迎宾大道华山生殖医院等地的电表箱、消防栓内)转发至邓某某、金某某,后邓某某、金某某前往上述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邓某某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邓某某,后邓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金某某5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金某某,后金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邓某某8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邓某某,后邓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邓某某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邓某某,后邓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金某某5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金某某,后金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邓某某6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邓某某,后邓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熊江贩卖给邓某某6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之后熊江通过微信发送交易地点至邓某某,后邓某某前往指定地点自取毒品。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熊江从万某某处(另案处理)购买400元毒品,以500元价格出售给邓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邓某某在被告人熊江的安排下在本市西湖区仁爱妇产医院附近阳光烧菜馆从万某某处取得两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先后8
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李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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