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熊泽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盗窃被遵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泽勇、熊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陈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熊泽勇与熊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陈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携带禁渔工具刺网(单层刺网,长12米,宽0.65米,网目1.8厘米)到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马巷河段(赤水河流域、禁渔区)天然水域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白条鱼59尾,刺网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捕鱼工具、渔获物等物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熊泽勇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泽勇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泽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泽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泽勇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和被劳动教养,可酌定从重处罚;熊泽勇自愿增殖放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国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熊泽勇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散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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