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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海龙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熊海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201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海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熊海龙多次在樟树市东门菜市场、鹏泰超市、中医院以及药都公园等多场所附近向吸毒人员聂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和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合计232.7克。

1、2019年6月8日至8月28日,被告人熊海龙在樟树市东门菜市场、鹏泰超市及药都公园附近,以每克330元左右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聂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十次,合计约133.97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44210元。

2、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熊海龙在樟树市中医院附近,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二十次,合计约81.72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20430元。

3、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被告人熊海龙在樟树市东门菜市场附近,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四次,合计5.75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2300元。

4、2019年7月30日至8月25日,被告人熊海龙在樟树市东门菜市场附近,向吸毒人员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三次,合计6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2400元。

2019年8月28日下午,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利用黄某某的手机将被告人熊海龙约至樟树市中医院门口,将被告人熊海龙抓获,并从被告人熊海龙的租住的樟树市广场路东门菜市场斜对面楼房二楼内查获了2小袋晶体状物品(分别净重4.42克和0.84克)、1个微量计重器等物品。2019年10月22日,经宜春市公安局鉴定,在被告人熊海龙处查扣送检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资金一览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材料;3.证人黄某某、聂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海龙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送检样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6.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海龙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232.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海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海龙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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