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涛兵,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初中文化程度,在****上班,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二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2009年2月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014年4月2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涛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熊涛兵答应为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三百元毒品冰毒、麻古,在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后从“黄毛”(在逃)处购得毒品冰毒、麻古(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后与刘某某在约好的青云谱广州路名豪KTV楼下完成交付,被告人熊涛兵从中获利一百元;
2、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熊涛兵答应为刘某某购买五百元毒品冰毒,在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后从“黄毛”(在逃)处购买毒品冰毒,后三人在约好的昌东黄家坊附近完成交付,被告人熊涛兵从中获利一百元;
3、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熊涛兵答应为刘某某购买一千元毒品冰毒,熊涛兵在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后从“黄毛”(在逃)处购买毒品冰毒,后三人在约好的青云谱广州路金龙粥铺完成交付,被告人熊涛兵获利两百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熊涛兵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熊涛兵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涛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涛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涛兵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