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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涛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熊涛,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1998年6月因诈骗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熊涛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一包、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包,在本市洪山区**小区**栋**楼走廊处,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共重10.27克,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搜查、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前科材料;3.被告人熊涛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书;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婧

检察官助理:叶志源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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