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熊灿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灿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熊灿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凌晨,杨某某、向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认为被害人邵某某负责为境外赌博公司“洗钱”,在获悉邵某某控制的账号中有一笔76万元的资金后,便纠集并指使被告人熊灿文及郝某某、潘某某、彭某甲、王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境外赌博公司人员逼迫邵某某将该76万元资金交出。当日3时许,被告人熊灿文及郝某某、潘某某、彭某甲、王某某根据杨某某、向某某提供的信息,驾驶浙B4****号白色面包车赶至位于本区**街道**村的**宾馆**房间,将邵某某挟持上面包车,并先后将邵某某带至本区**镇**小区后山和本区**街道**水库附近。期间,郝某某、潘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邵某某将该76万元资金转账到指定账户,但因邵某某始终否认有该笔资金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伤势照片、通话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灿文及同案犯郝某某、潘某某、彭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灿文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灿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 敏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灿文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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