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1099号
被告人熊理,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四川**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文浩,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四川**集团有限公司法人。200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四川**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 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师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镇**村**组**号,四川**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分部**。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亚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1********,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四川**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二部**。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天,男,199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住江苏省丰县**镇**组**号,四川**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二部销售**。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理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9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1日,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2017年1月3日,曹某某将所持该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人董文浩。2018年6月,董文浩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在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实际经营地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广场**栋**楼。董文浩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被告人熊理和董文浩等人共谋后,约定公司由熊理实际控制经营并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运营,直接管理财务部工作;被告人董文浩负责公司后勤保障及技术管理;被告人杨波担任人事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工作。
**公司下设四个销售部门,被告人曹师明于2018年3月进入**公司任青羊分公司**,杜亚军于2018年9月进入**公司任销售二部**,二人负责对各自部门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将业务员收取的POS机押金转账给熊理,安排公司售后部员工给客户发送相应数量的POS机。高天于2018年9月进入该公司任销售二部**,协助杜亚军管理业务员。
被告人熊理、董文浩、杨波、曹师明、杜亚军、高天明知无法办理大额信用卡,通过制作话术单,培训业务员,组织业务员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谎称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需要使用公司POS机刷银行流水以增加信用额度,从而骗取客户缴纳POS机押金。经鉴定,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集团公司共发货POS机23,035个,发货总收款金额5,160,809元,退款金额为425,312元,未退款金额为4,735,479元。青羊分公司共发货POS机9,312台,发货总收款金额1,952,245元,退款金额为65,398元,未退款金额为1,886,847元。销售二部共发货POS机2,344台,发货总收款金额851,492元,退款金额为15,048元,未退款金额为836,444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熊理、董文浩、杨波、杜亚军、高天在青羊区西环广场**集团公司总部被挡获,被告人曹师明在本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光华中心被挡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大量话术单、工作笔记本及网络电话拨号器、交换机和大量各种品牌的POS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理、董文浩、杨波、曹师明、杜亚军、高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理、董文浩、杨波、曹师明、杜亚军、高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熊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文浩、杨波、曹师明、杜亚军、高天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立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理、董文浩、杨波、曹师明、杜亚军、高天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拾伍册,提讯证陆张,换押证陆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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