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熊礼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2012年8月15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8月25日因盗窃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礼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熊礼兵流窜至玉山县**镇**小区**楼梯底下,盗走了被害人姜某某堆放在楼梯底下的一台较新的空调主机,后将这台空调卖给一个路过收废品的人,该物品经价格认定价值为1080元;
2020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熊礼兵流窜至玉山县**镇**小区**栋汪某某柴间,发现柴间门没有关好就溜进去盗窃一卷白色的电线,该物品经价格认定价值为310元;
202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熊礼兵流窜至玉山县**镇**小区**栋汪某某柴间,拉开柴间门盗窃两卷网线及一卷电线,该物品经价格认定价值为138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熊礼兵流窜至玉山县**镇**小区汪某某柴间里,发现没有值钱的物品就离开柴间,被害人汪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礼兵的供述;
2、被害人姜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扣押清单;
5、现场辨认照片;
6、鉴定意见;
7、玉山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姜某某、汪某某出具的收条,熊礼兵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
8、汪某某柴间被盗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礼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礼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礼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熊礼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宏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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