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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镇**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经查证,被告人熊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以介绍工程、入股投资、出售房屋、帮忙分户、找小孩读书等方式为由,先后对数名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现金,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自称是“中铁十一局”的工作人员,以介绍承包工程、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走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熊某某以帮忙分户、出售公租房以及入股乌蒙水乡等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共计158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自称是“中铁十一局“的工作人员,以介绍承包工程、入股建设昭阳区绕城高速等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98000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以有内部价格、能帮忙购买昭阳区“乌蒙水乡”的房子为由,骗走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

5、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以帮忙“整小孩到昭阳区第五昭阳区**小学读书为由,骗走被害人符某某人民币35000元。

6、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以介绍承包工程、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走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0元。

7、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以转让昭阳区**小区的住房给李某乙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共计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虎良慧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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