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熊禹辉,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栋**单元**号,现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禹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熊禹辉先后在大方县大方镇盗窃他人现金、手机,其中:
1.2019年7月19日,熊禹辉在大方县大方镇摩尔城“香辣虾”餐馆内,趁餐馆负责人熊某某外出,将熊某某放于餐馆内5500.0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12日,熊禹辉走至大方县大方镇大方县阳光医院后面高某某居住的房屋内,趁高某某不在家,将高某某的一部价值384.00元的华为荣耀牌PALY 3e型手机盗走。
3.2020年5月13日,熊禹辉在大方县大方镇邦杰网吧上网时,以给蒋某某借用手机为由,趁蒋某某不注意,将蒋某某一部价值780.00元的0PP0牌K1型手机盗走。
被告人熊禹辉系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禹辉的供述和辩解;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禹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666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禹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禹辉在刑满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禹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雄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熊禹辉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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