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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秀强、喃四成等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熊秀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1********,阿昌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喃四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9********,阿昌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礼,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公安局决定,同年6月23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以被告人熊秀强、喃四成、彭礼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7日将全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曹某某(在逃)邀约被告人熊秀强为其运输毒品并承诺支付高额报酬。同年4月16日,曹某某让熊秀强等人从云南省陇川县驾车出发至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探路并熟悉路线。同年5月中旬,曹某某让熊秀强做好运输毒品准备,承诺给予30万元报酬。熊秀强答应后,又以3万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喃四成为其运输毒品在前面驾车探路,发现公安检查站时提前告知,以便躲避公安检查站。

同年5月14日中午,曹某某安排熊秀强驾驶车牌号为云N*****的小车从云南省陇川县到云南省瑞丽市**镇边境线接收毒品。5月15日0时许,熊秀强从曹某某处接收了一个装有毒品海洛因的迷彩双肩背包,尔后返回云南省陇川县。5月16日,熊秀强将迷彩双肩背包中的40块毒品海洛因拿出并分成两包,分别藏在当日从云南省陇川县**公司租赁的车牌号为云A*****的东风雪铁龙小车内的正、副驾驶室座位下面。尔后,喃四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云N*****的东风日产尼桑小汽车,为熊秀强驾驶载有毒品的东风雪铁龙小汽车在前探路,两车一前一后从云南省陇川县出发至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沿途以舍近求远、绕行的方式避开拉相、芒颜、胜境关和一个公安临时检查站等四个公安检查站。同年5月17日,宜宾市兴文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在宜宾市兴文县**镇**收费站抓获被告人熊秀强和喃四成,从熊秀强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40块,后经称量净重合计1388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37.7%至47.28%不等。

被告人熊秀强被抓获后配合办案民警对接收毒品的下家进行抓捕。尔后,办案民警布置警力等待。5月17日凌晨2点过,被告人彭礼为获取1000元报酬,受表兄李某某(在逃)的安排,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家里出发,骑电动车搭载女友严某某来到**收费站,对**收费站出口处有无越野车、越野车是否上高速的情况向李某某报告后,受其指使到**收费站出口处的货车旁查看并接收装有毒品海洛因的迷彩包,被告人彭礼和严某某骑电瓶车过去快到货车尾部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秀强、喃四成、彭礼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1388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秀强雇佣被告人喃四成帮助运输毒品,且运输毒品的报酬绝大部分由其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喃四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熊秀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秀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礼的行为,属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礼受李某某的安排接收毒品,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礼在没有接收到毒品时即被抓获,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其

检察官助理:唐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熊秀强、喃四成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被告人彭礼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共6册,手机3部,U盘3个、光盘10张,散页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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