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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红超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熊红超,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红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熊红超从方某某(另案)处以40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加价至500元一克多次转卖给马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吸毒人员获利。至案发时,累计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2020年6月2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熊红超时,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海洛因0.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熊红超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马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搜查、车辆检验笔录及照片;5.提取毒品样品、称量记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红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红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熊红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熊红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检察官助理:王彬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红超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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