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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绍全、熊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熊绍全曾用名熊绍陆,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绍全、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熊绍全、熊某甲和熊某某等人在凯里经济开发区的装修工地吃晚饭时,熊绍全饮用了米酒。期间,熊某甲得知熊绍全准备驾驶其贵HR*****号小型普通客车送熊某某回家时,口头进行劝阻,但在熊绍全坚持下没有收回该车的钥匙。21时许,熊绍全酒后驾驶贵HR****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熊某某去凯里市开怀街道龙井村,21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金山大道2km+300m(小地名:西江月小区门口斑马线)处,碰撞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绍全弃车逃离现场,群众打电话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在金山大道兴旺中石化加油站内找到熊绍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熊绍全的血液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77mg/100ml。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熊绍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绍全、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绍全、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绍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绍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逃离现场后,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熊某甲明知熊绍全饮酒,仍同意熊绍全驾驶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熊绍全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945****;被告人熊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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