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郝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单元。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10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其身体原因未收监执行。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住万州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发现被告人熊某某监视居住期间贩卖毒品,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其犯罪事实和追诉郝某某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熊某某、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该两案并案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5次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郝某某以400元购买后加价贩卖给他人一次,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万州区周家坝黑龙江路和天城东路的交叉口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收取毒资200元,向程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

2.2020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万州区驰诚宾馆通过对方转账收取毒资500元,向陈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公安民警当日从陈某某处查获毒品0.45克。

3.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万州区国本路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收取毒资300元,向任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

被告人熊某某在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收缴毒品11.98克。

4.2020年7月7日22时许,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郝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约定一包冰毒,一粒麻古500元,车费20元,郝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该520元后,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冰毒,一粒麻古,被告人郝某某与熊某某在万州区国本路完成交易后,到万州区四方院将毒品送交张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民警从郝某某处查获毒品0.57克

5、2020年7月8日1时许,郝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购买毒品,熊某某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拿到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三峡影都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熊某某处查获毒品4.07

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

2.书证有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款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搜查、扣押、称量、提取、取样笔录、称量照片、宾馆入住记录材料、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报告单;

3.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10克以上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熊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监视居住,电话熊某某132********,

郝某某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