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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翊骗取贷款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熊翊,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室。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翊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0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28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已判决)虚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公司的《柏戈斯瓷砖购货合同》及制作“**公司” 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以下简称“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2.2016年1月6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建材经营部 《采购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以下简称“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3.2016年1月13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昌市**有限公司的《木材购销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以下简称“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4.2016年2月4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西**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以下简称“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5.2016年2月4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昌市**有限公司的《瓷砖采购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以下简称“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6.2016年4月20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西**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9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7.2016年4月27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西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9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8.2016年7月19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昌市**发展有限公司《棉纱购货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9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9.2016年12月9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经营部《木材购销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10.2016年12月9日,为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熊翊伙同曾某某虚构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西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购销合同》及制作“**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表”等贷款资料,一并提交“象南支行”申请取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至今尚未还贷,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熊翊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熊翊及同案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翊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8700万元,给银行造成人民币8700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慧

检察官助理:郭文丽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翊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拾玖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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