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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聪明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熊聪明,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6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聪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熊聪明用铁丝开锁进入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国际12栋2单元604被害人潘某某家实施盗窃,被潘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熊聪明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聪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聪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熊聪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熊聪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凤菊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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