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良树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熊良树,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良树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熊良树在惠州市博罗县**镇**西餐厅门口,使用自带的钥匙启动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珠峰牌鬼火女装摩托车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914元。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酒吧门前将被告人熊良树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由被害人朱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良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良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熊良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良树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 黄凯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熊良树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