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燕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熊燕武伙同关某某(已判决)用被告人熊燕武的身份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高安市某某某动漫城”,并租赁高安市高安大道某某宾管一楼的房间作为该动漫城的门店。该动漫城除摆放普通的动漫玩具机以外,还摆放了八台“砍树”机和两台“打鸟”机供顾客赌博(经鉴定,该八台“砍树”机和两台“打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关某某负责该店的日常管理和望风,并聘请杨某某等人为赌博机上分、退分。赌博人员在赌博机上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现金支付,一种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入该店专门用于收取赌资的小米手机内“晨某某”微信账号和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2018年4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现场查获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刘某某、简某某、邹某某等涉赌人员九名,当场查获赌资6400元、扣押收取赌资的小米手机。经对小米手机绑定的“晨某某”微信账号和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统计,“晨某某”微信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199082元,3月收入416426元,2月收入57795元,1月收入26285元,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4月收入37500元,3月收入195600元,2月收入38443元。
2019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熊燕武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燕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燕武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燕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附:
1.被告人熊燕武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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