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熊艳辉,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村**幢**号。2008年10月7日犯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艳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间,于2019年6月17日、8月21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0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重新移送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熊艳辉先后三次在玉溪市红塔区东风中路75号门口、瓦窑社区观松寺门口路边公厕附近贩卖毒品甲基笨丙胺片剂18颗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郭某某,共计1.6902克。
2018年12月1日17时20分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路派出所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朱槿路1997餐吧对面查获被告人熊艳辉,从其身上搜缴其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片剂共计83颗,净重7.79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艳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艳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代理检察员:徐建忠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艳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74****;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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