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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超、范敬文组织卖淫案;樊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40号 

被告人熊超,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足浴会所老板,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敬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汉族,初中文化,某足浴会所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足浴会所工作人员,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超、范敬文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熊超租赁某商铺开设某足浴会所,并招聘被告人范敬文、樊某某在该会所上班。为逃避打击,该会所在对面的某宾馆开好房间,组织店内女技师以398元的价格给男顾客提供“全裸口爆”等色情服务以非法牟利。在具体的卖淫活动中,身为该会所经理的被告人范敬文出面协调、管理店内的事务,包括管理店内的女技师、开房、接待客人、收钱及将分成转给被告人熊超及提供卖淫服务的女技师;被告人樊某某负责带客、为会所女技师排钟等。2020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该正在某宾馆提供卖淫服务的女技师李某某、卓某某、严某某等人。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熊超、被告人范敬文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卓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超、范敬文、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超、范敬文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超、范敬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超、范敬文、樊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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