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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辉涉嫌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熊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区,现住地**。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辉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熊辉因欠下多笔借款无法归还,遂与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想办法弄辆车在其名下后进行抵押贷款的方式搞钱。张某某找到做二手车生意的周某某许诺给予好处费,要周某某搞一辆二手汽车过户给熊辉使用一段时间后归还。同年12月20日周某某将一辆从安徽阜阳买来的皖*****丰田埃尔法二手汽车转移登记至熊辉名下,熊辉在常德市**车管所将车牌变更为湘******。同年12月25日,熊辉在常德市**咨询有限公司以湘******作抵押与上海**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融资回租合同,并由湖南**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作担保,**公司员工到车管所代办了湘******车辆抵押手续。同年12月26日,上海**公司通过湖南**公司支付给熊辉19万元贷款。熊辉支付给**公司业务员张某甲17600元作为贷款手续费,另向张某某转账60000元,给周某某转账68000元,剩余的钱用于购买华为手机和委托张某某归还自己的其他贷款。2020年1月2日,熊辉使用伪造的结清证明等资料在常德市**车管所将湘******丰田埃尔法汽车解除抵押归还给周某某,周某某于次日将该车卖给徐某某并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徐某某名下,车牌变更为湘******。熊辉自拿到贷款后一直未支付租金,湖南**公司代为偿还4个月的租金后,上海**公司通过GPS定位将该车收回,案发后将该车归还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抵押登记及解押申请表、授权委托书、遗失证明、结清证明、银行回单、支付宝和微信转帐记录、还款记录、融资回租及担保合同、营业执照、微信聊天截图、企业信用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卢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辉及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辉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21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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