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78号
被告人熊运宇,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2017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运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微信上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熊运宇购买毒品,熊运宇在微信上联系了微信名为“**”的男子后购得3粒麻姑和1小袋冰毒,并在新建区**大酒店附近将毒品交给了李某某。
2、2019年12月7日21时,胡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余某某微信转账300元至熊运宇购买毒品,熊运宇收到钱后转账500元至“**”购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三人在新建区**小区附近一地下室一起吸食。
3、2019年12月8日19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熊运宇,并转账500元钱让其购买2粒麻姑和1小袋冰毒,同时“****”也转账400元给熊运宇购买毒品,熊运宇自己也出资50元,共计转账950元在“**”处购得3袋毒品,其中一袋装有3粒麻姑(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袋装有2粒麻姑和冰毒混合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袋冰毒(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02克。被告人熊运宇在新建区**宾馆交毒品给李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熊运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李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熊运宇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运宇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运宇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运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运宇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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